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學院學分制管理條例,加強學分制條件下的學籍管理,特制定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執行學分制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過程中,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關學籍管理辦法是學院學籍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學生按北京市教委及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注冊手續。
第四條 學生入學后執行學分制及彈性學制,學生達到畢業標準后,可提前畢業,但提前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一年;允許學生工學交替、分段完成學業。但學制的延長期限最多可在教育部所規定學制的基礎上延長三年(即專科層次文科類、管理類、外語類、藝術類學生,最長在校學習時間為六年;專科層次工科類學生最長在校學習時間為七年)。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前,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放棄學籍處理。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與考核。學生的所有成績均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七條 學生的學期考核成績評定以百分制計算。考核形式可以是閉卷、開卷、可以是筆試、上機考試、課業、論文等。任課教師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成績考核形式,但必須經教學系(部)主任審核同意并報繼續教育部成教辦備案。
第八條 對學生成績的考核必須做到公開、公正和公平。學生對成績考核的結果持有異議時,可以按照學院的有關制度進行申訴。
第四章 關于轉專業
第九條 學生入學后可以轉專業。轉專業的條件是:(1)專業大類相同的專業之間可以互轉,(2)高分數線錄取的專業可以轉到低分數線錄取的專業。(其他專業不能轉入藝術專業)
第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欲獲得相應專業的畢業證必須取得該專業必修課程的學分,已取得的其它專業的學分可以抵充選修課學分。
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校際之間、相近專業之間學分相互承認的機制。為保證學生質量,需對轉入本院的學生進行測評,經我院認定后承認原有學習經歷并計算相應學分。學生在我院取得的學分占該專業總學分的60%以上,方可取得我院該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為身體、工作等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準予休學。
第十三條 允許學生因工學矛盾、身體健康等原因提出休學。學生休學每次至少一個學期。休學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參見第二章第四條之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向學院申請復學,經學院批準后方可復學。復學的學生應參加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無后續專業應服從學校安排。逾期不復學者視為自動退學放棄學籍。
第六章 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凡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作退學處理并取消學籍:
1.學生未請假也未按時報到注冊。
2.本人申請退學。
3.一學期內各科曠課累計超過總課時的三分之一者。
4.在規定時間內未繳納學費的注冊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六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優秀學員”和“優秀班干部”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達到畢業標準者,即可獲取畢業證書。學生畢業標準如下:
1.學分必須達到教學計劃中規定的最低要求,且必修課學分和限選課學分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
2.操行評定合格。
第十八條 學生畢業前如有兩門以內(含兩門)課程經重修補考不及格者,可以參加由繼續教育學院成教辦組織的“清底考試”,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仍有不及格者,需要參加重修。
學生在教學計劃安排的課程全部結束后,在規定的修業年限期滿前,經重修考試成績及格者,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沒有完成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但累計學分超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可發給肄業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成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