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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1條  從而保護機構里教審計員工和兩種中國社會結構或個從嚴取得該校的短信查詢,加快機構里運作的透亮度,有利于從嚴治校,落實政黨辦園,技術規范機構里的短信查詢面向社會運作,要根據《中華公民中華夢中華人民高學習培養法》、《中華公民中華夢中華人民現政府的短信查詢面向社會管理條例》和《高學習機構里的短信查詢面向社會法律依據》的有關的信息相關規定,融入機構里運作實際效果,翻沙酒定本實行實施方案。

  第一條  本制定標準所稱資料,是以進修學校在教育培訓教學活動、實驗研發各種社會生活業務過程中 中引起、制作方法、得到 的以相應狀態紀要、同步保存的資料,應先以管于法律規范規范和本制定標準的規定直接、準確度地信息公開。

  最后條  本全面實施標準適用人群于該校的各工作職責相關行業、授課下級高校(部)等相關行業(下類縮略詞各相關行業)。

  第八條  中小學各個部位門應由建設逐步完善數據內容上架匹配共識機制。如上架的數據內容有關相關科室,應由和她的通過交流技巧、核定,保障上架的數據內容準確無誤同一。

  第五個條  私立學校各口門開放的信心,不應致使國內安會的、共同安會的、劃算安會的、發展安全性高和大學校園安會的安全性高。

  進修學校任何的科室和我們表明非常不有助大學校園和的社會穩定性的弄虛作假的有關個人的新信息還有不全版有關個人的新信息的,還應隨時向有關個人的新信息對外公布工作上公司室表現,有關科室還應在其崗位責任范圍圖內隨時公布為準有關個人的新信息給予自證。

第二點章 工作上組織機構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  創立深圳消息行業技術性學員消息透明化透明做作業上鄰導隊伍(左右英文縮寫鄰導隊伍)做消息透明化透明做作業上的鄰導設備。鄰導隊伍內設消息透明化透明做作業上辦工室、消息透明化透明參與辦工室。

  七條  領導小組由學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其他成員由黨委辦公室、學校辦公室等職能部門正職領導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如有工作調整,由繼任者接任。

  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請領導小組批準;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促進學校各職能部門做好所負責的公開信息上報工作;

  (八)承擔與本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掛靠在學校辦公室,主任由學校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1名。

  第9條  各職能部門領導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自身實際,負責整理上傳本部門負責公開的信息內容。

  十條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對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學校紀檢監察處,主任由紀檢監察處長兼任。監督辦公室成員由紀檢監察處、黨委辦公室、審計法務處、工會、團委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師生代表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二)定期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檢查信息公開事項是否真實,公開是否及時,程序是否規范;

  (三)受理關于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設立信息公開監督投訴電話和信箱。

  第十九兩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公正、公平、方便、法治原則,做到程序規范、內容準確。

  第九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依法處理好保障公眾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學校利益、尊重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之間的關系。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十九四條  學校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所有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后方可公開。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和各部門如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澄清,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范圍

  十好幾條  學校有關單位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包括: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行政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五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信息;

  (五)與查處違紀行為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查處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辦學管理中不予公開或不宜立即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十六條  在一定時期內,涉及學校辦學的重要事項,采取先校內公開,再向社會公開的方式;涉及辦學的有關重要數據和資料,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再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七條  學校各部門公開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學校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章 主動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10八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校網站(學校官網、門戶網站);

  (二)學校校刊;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它相關會議;

  (四)校內廣播、學校官方微信公眾號;

  (五)學校宣傳櫥窗公告欄;

  (六)年鑒、會議紀要或簡報;

  (七)便于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六九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學校授權信息擁有的部門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部門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小組進行保密審核。

  2.八條  學校官網設置“信息公開”專欄,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11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二、第十二條  學校定期將學校基本的規章制度匯編成冊,置于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等部門負責將與本部門相關的學生管理文件制度匯編成冊,人事處負責將教師管理制度匯編成冊,分別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必要時應組織新生和新聘教師學習和培訓。

  二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或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或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各職能部門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五章 依申請信息公開的程序

  第五十幾條  除規定的學校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一十八條  信息公開申請的程序如下:

  (一)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應向學校公開辦公室提交申請;

  (二)明確申請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個人信息的,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二、第十六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授權學校辦公室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做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點十二條  學校收到信息公開書面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予以當場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二是 18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學校所在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其次10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監督檢查。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學校領導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小組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其它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四十一月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報送北京市教委。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第十二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校或有關單位未按照本細則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小組舉報。收到舉報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舉報,也可以向教育部舉報。

  3第十五條  學校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紀檢監察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部門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3.十四條所述  進修培訓幼兒園須將展開新數據透明化工作的上的需求勞務費成本預算列為進修培訓幼兒園財政年度成本預算,為進修培訓幼兒園新數據透明化工作的上給予勞務費成本預算安全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其三十四條  原《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公開實施細則》(院字〔2017〕149號)廢止,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2021年11月1日